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三一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三一三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兼 右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紐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二人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簽訂委任契約,由被告委任原告二人為被告辦理被告公司八十九年度之財務報表查核簽證等業務,並約定委任報酬為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嗣後兩造合意將報酬降為四十萬元,而原告事後已於九十年五月中旬完成上開委任事務,並交付查核報告予原告,詎原告迄今竟仍未給付上開酬金,爰依委任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四十萬元及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