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三四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三四二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洪彰工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右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參萬元計算之金額。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洪彰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洪彰公司)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為高雄縣岡山鎮○○路四六六巷四號廠房一棟(以下簡稱系爭房屋),約定租期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九十年十二月一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