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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三四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三四四號

原告
敦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美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被告
仁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旭昌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關係請求,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彰化市○○路一二0巷五七號,票據付款地亦在彰化市○○路一0四號,此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支票各一份在卷可稽,依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之規定,本院均無管轄權,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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