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三七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三七四號
- 原告
-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甲○○
- 被告
- 丁○○即萬省商行即來發商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叁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玖仟壹佰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丁○○以萬省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