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三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24 日
- 原告乙○○
- 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三八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原告訴訟代理人雖具狀請假,然 僅陳稱同日上午於高雄地方法院另有二件案件開庭,無法分身云云,並未提出任 何證據以實其說,尚無從認為本件確有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開立養雞場,向原告所經營之寶利旺有限公司購買飼料,然於 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份會帳後,尚欠貨款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貳仟柒佰陸拾元 ,被告表示短期內無法給付,乃簽發二張支票(票號C0000000、C0000000,面額 分別為八萬元、五萬元,均未載發票日)與一張本票(票號354676,面額十九萬 二千七百六十元,未載發票日、到期日)交予原告,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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