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三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三九八號 原 告 宏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晉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 ,應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七月間,積欠原告運費共計新臺幣(下同)壹拾 叁萬貳仟叁佰元,迄未清償,爰依契約請求如數給付運費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則以被告並非委託原告 運送貨物,而係將廢棄物清運之工作包給原告作,然原告並未依約清運,被告自 無須給付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