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三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三九八號 上 訴 人 宏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晉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貳仟參佰元,折合銀元肆萬肆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銀元陸佰陸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仟玖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