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九十年度岡簡字第四О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簡字第四О一號 原 告 名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律師 江雍正律師 吳世雄律師 被 告 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戊○○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被告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