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九十年度岡簡字第四О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岡簡字第四О一號 上 訴 人 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乙○○ 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折合銀元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伍 佰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