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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九十年度岡簡字第四О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陳怡雯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與被上訴人名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岡簡字第四О一號 上 訴 人 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乙○○ 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折合銀元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伍 佰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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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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