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九十年度岡簡字第四О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上訴人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
- 被上訴人名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岡簡字第四О一號 上 訴 人 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丙○○ 戊○○ 被 上訴人 名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七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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