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年度岡簡字第四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簡字第四三號
- 原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鋒禾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伍萬捌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鋒禾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付款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澄清分行,票號KUB0000000號,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五十五萬八千九百九十五元,經由盈城實業有限公司背書交付之支票一紙,詎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