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九十年度岡補字第一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岡補字第一二八號 原 告 煜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右原告與被告紐輝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十六萬一千六百四十八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六百十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上開費用,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另須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被告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各一份。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盧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