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九十年度岡補字第一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岡補字第一八三號 原 告 名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鳳嬌 送達代收人 陳慧錚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 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 零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二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盧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