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小字第一四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岡小字第一四四號
- 原告
- 儀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白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玖拾肆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元,由原告負擔新臺幣叁佰玖拾肆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肆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與被告甲○○○簽訂租約,由原告以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九千元承租被告所有,門牌號碼為台南縣永康市○○路九七0巷二十號一樓之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租期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年六月三十日止,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