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小字第二О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岡小字第二О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寬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話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壹拾叁元,及自九十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伍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兩造訂有電話業務租用契約,約定由原告提供號碼為0000000、0000000號之電話,被告則按通話對象及時數給付通話費,詎料被告積欠自九十年一至三月、五至七月之通話費共計新台幣(下同)一萬六千九百一十三元,屢經催討迄未清償,爰依兩造間電話業務租用契約訴請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