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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小字第二六九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岡小字第二六九號

原告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陞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伍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古振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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