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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一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一七號

原告
豪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和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起至八十五年六月止原告購買貨品,原告亦依約交付貨物,然被告竟未付款,共計積欠貨款新臺幣(下同)三十六萬九千七百八十元迄未清償,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加計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稱原告因車輛遭竊,被告用以支付貨款之票據已有部分遺失,原告曾申請辦理掛失止付,然遭銀行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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