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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二四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工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當事人
    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遊實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二四О號 原   告 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自遊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陳平如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加工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肆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十三萬三千四百三十五元,及自民國九 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貳、陳述: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起至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委託原告做電動代步車各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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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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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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