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二八О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二八О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崧立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為岡山鎮農會,發票日民國九十年九月三十日,票號FA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十三萬八千九百元之支票一紙,原告遵期提示,詎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則以系爭支票係伊開給廠商而非開給原告,但被告之上游廠商未如期付款給被告,故被告亦無力支付此筆票款等語,資為抗辯。
二、原告主張伊執有系爭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