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三六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三六八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皓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被告永利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柒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皓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皓伸公司)、永利亞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利亞公司)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各款所列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