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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小字第一四四號

返還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岡小字第一四四號

原告
儀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玖拾肆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元,由原告負擔新臺幣叁佰玖拾肆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肆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與被告甲○○○簽訂租約,由原告以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九千元承租被告所有,門牌號碼為台南縣永康市○○路九七0巷二十號一樓之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租期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年六月三十日止,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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