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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小字第二О號

給付電話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岡小字第二О號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寬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話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壹拾叁元,及自九十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伍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兩造訂有電話業務租用契約,約定由原告提供號碼為0000000、0000000號之電話,被告則按通話對象及時數給付通話費,詎料被告積欠自九十年一至三月、五至七月之通話費共計新台幣(下同)一萬六千九百一十三元,屢經催討迄未清償,爰依兩造間電話業務租用契約訴請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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