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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岡小字第二九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古振暉古振暉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夆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岡小字第二九六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

二日上午十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盧聰明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貳佰壹拾捌元整,並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新台幣玖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原本及退票理由單、貨款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提出書狀答辯,復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於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盧聰明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法院書記官 盧聰明

  法   官 古振暉

法官當庭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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