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岡小字第三一八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皓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岡小字第三一八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
日下午四時十三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盧聰明通譯 陳秋鳳朗讀案由。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貳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資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盧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