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岡小字第三七五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古振暉古振暉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協聚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冠鳴
被告
漢鋼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岡小字第三七五號給付票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

日下午四時三十三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盧聰明通譯 陳秋鳳朗讀案由。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陸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存證信函等四資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盧聰明

(限於以本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法院書記官 盧聰明

  法   官 古振暉

法官當庭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