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小字第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岡小字第四號 原 告 名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陳慧錚律師 被 告 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叁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