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小字第四一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岡小字第四一七號
- 原告
- 乙○○即源豐汽車材料行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肆元由原告負擔。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甲○○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連續向原告購買貨品,計積欠新臺幣(下同)八萬七千九百七十二元,詎屆期並未支付,屢經催索,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基於貨款請求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揭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對於被告的答辯則陳稱:立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岡公司)在八十九年五月歇業以後,被告尚有以立岡公司名義在做生意,被告顯以公司名義為詐欺之行為等語。被告則以:原告所請求的金額均屬伊曾經經營之立岡公司所積欠的債務,與伊無涉等語,資為抗辯。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原告提出付款簽收單一紙為證,被告對於該文書之真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