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小字第四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岡小字第四一七號 原 告 乙○○即源豐汽車材料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肆元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甲○○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連續向原告購買貨品,計積欠 新臺幣(下同)八萬七千九百七十二元,詎屆期並未支付,屢經催索,被告均置之不 理。為此,基於貨款請求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揭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對於被告的答辯則陳稱:立岡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岡公司)在八十九年五月歇業以後,被告尚有以立岡公 司名義在做生意,被告顯以公司名義為詐欺之行為等語。被告則以:原告所請求的金 額均屬伊曾經經營之立岡公司所積欠的債務,與伊無涉等語,資為抗辯。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原告提出付款簽收單一紙為證,被告對於該文書之真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