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一二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一二七號
- 原告
- 佳鉦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秀枝
- 送達代收人
- 吳威演
- 被告
- 甲○○即邵木欣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邵木欣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