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一六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一六七號
- 原告
-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榮
- 被告
- 延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永全
右原告與被告延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