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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一六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陳怡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一六七號

原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榮
被告
延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全

右原告與被告延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陳怡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

                   書記官 盧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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