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二一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二一一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鄭明華
- 送達代收人
- 吳素琴
- 被告
- 揚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晳燕
右原告與被告揚和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送達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