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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二一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二一一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送達代收人
吳素琴
被告
揚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晳燕

右原告與被告揚和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送達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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