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二四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二四О號 原 告 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自遊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陳平如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加工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四分在本庭第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盧聰明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