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二四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當事人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遊實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二四О號 原 告 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自遊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陳平如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加工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肆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十三萬三千四百三十五元,及自民國九 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貳、陳述: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起至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委託原告做電動代步車各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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