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二四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二四六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崧永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崧永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簽發,訴外人福豐開發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付款人台灣土地銀行岡山分行,支票號碼AVB0000000號,發票日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面額新臺幣(下同)三十九萬六千二百元之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