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三一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三一八號

原告
利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與本訴之標的及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反訴之提起須與本訴之標的或其防禦方法相牽連為要件,所謂相牽連,指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間,或反訴之標的與防禦方法間,二者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共通性或牽連性而言。本件被告於審理中以原告之產品有瑕疵為由,拒絕付款,並主張損害賠償,提起反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