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三一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三一八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利鋼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鋼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參拾貳萬陸仟元,折合銀元壹拾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
元壹仟柒佰玖拾肆元,折合新台幣伍仟叁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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