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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三一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三一八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利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鋼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參拾貳萬陸仟元,折合銀元壹拾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

元壹仟柒佰玖拾肆元,折合新台幣伍仟叁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古振暉

                   書記官 盧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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