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三二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三二四號
- 原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漢俞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乙○○
- 被告
- 辛○○
- 被告
- 庚○○
- 被告
- 丁○○
- 右 二 人
- 法定代理人 己○○
- 右 二 人
-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漢俞工程有限公司、辛○○、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三計算之利息,並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