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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三二四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三二四號

原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漢俞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乙○○
被告
辛○○
被告
庚○○
被告
丁○○
右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己○○
右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漢俞工程有限公司、辛○○、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三計算之利息,並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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