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三三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三三二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順騵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被告兼法定
- 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順騵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柒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順騵實業有限公司負擔伍分之肆,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順騵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騵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金額共新臺幣(下同)二百五十五萬七千七百元之支票二紙,詎於支票發票日後,向銀行提示未獲付款;又被告乙○○係順騵公司之董事,竟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及同年月三十一日,以被告順騵公司為發票人,明知公司財務困難,仍開立上揭支票二紙,交與訴外人岱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