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四四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夆洲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乙○○即柏韋企業社法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四四О號 原 告 夆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即柏韋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萬叁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規定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訂購貨品,自民國九十年八月起至九十一年一月止,共 計積欠十九萬一千五百三十一元之貨款並未支付,為此,基於貨款請求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本件原告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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