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四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四七四號 原 告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唐小菁律師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代 理 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零捌萬零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丙○○經合法通知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各款所列情事,爰依 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甲○○○公司所簽發、被告丙○○背書、票號為AY00 00000號、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面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