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四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四七五號 原 告 立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即勇勝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四分在本庭第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聰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