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五九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五九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陞田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甲○○

        戊○○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五…」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