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五九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五九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陞田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甲○○
戊○○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