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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六一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六一號

原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南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岡山分行,帳號為000000000號,票號DC0000000,面額新臺幣(下同)二十六萬七千七百五十元,發票日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之支票一紙,原告遵期提示,詎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以下簡稱系爭支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命被告如數給付,並加計自九十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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