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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聲字第八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岡聲字第八號

聲請人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高旺生
相對人
煌新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芳村
相對人
泓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智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柒佰捌拾陸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三六四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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