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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補字第一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工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陳怡雯
  • 法定代理人
    林建成

  • 當事人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岡補字第一五三號 原   告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成 一、原告因給付加工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自遊實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參萬參仟肆佰參拾伍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貳仟叁佰叁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貳佰玖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七  日 書記官 盧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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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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