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補字第一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陳怡雯
- 法定代理人林建成
- 當事人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岡補字第一五三號 原 告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成 一、原告因給付加工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自遊實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參萬參仟肆佰參拾伍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貳仟叁佰叁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貳佰玖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七 日 書記官 盧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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