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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補字第一九八號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陳怡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岡補字第一九八號

原告
芳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柳棉

右原告與被告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叁佰貳拾玖萬元,折合銀元壹仟肆

佰肆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肆萬肆仟叁佰元,折合新台幣肆拾叁萬貳

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法 官 陳怡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盧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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