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補字第一九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岡補字第一九八號
- 原告
- 芳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柳棉
右原告與被告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叁佰貳拾玖萬元,折合銀元壹仟肆
佰肆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肆萬肆仟叁佰元,折合新台幣肆拾叁萬貳
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