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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補字第二五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岡補字第二五六號

原告
乙○○即源豐汽車材料行
被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柒仟玖佰柒拾貳元,應繳裁判費計為新台幣玖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佰貳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盧聰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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