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補字第二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岡補字第二五六號 原 告 乙○○即源豐汽車材料行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柒仟玖佰柒拾貳元,應繳裁判費計為 新台幣玖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玖佰貳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盧聰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