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補字第二六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岡補字第二六四號
- 原告
- 芳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柳棉
- 被告
- 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容西
右原告與被告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
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