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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補字第二六四號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岡補字第二六四號

原告
芳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柳棉
被告
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容西

右原告與被告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

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法 官 古振暉

                   書記官 盧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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