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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補字第二六四號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岡補字第二六四號

原告
芳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柳棉
被告
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容西

右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前段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銀元一‧一元,又每一銀元折合新台幣三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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