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補字第五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岡補字第五三號
- 原告
- 佳鉦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秀枝
- 送達代收人
- 吳威演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邵木欣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