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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岡簡字第四三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王伯文
  • 法定代理人
    謝文景

  • 原告
    順安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岡簡字第四三О號 原   告 順安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景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玖仟壹佰壹拾壹元,應繳裁 判費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捌佰 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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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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